405、终于拆迁了(3/3)
陈老板当然得高兴,只是这高兴还带着点说不清道不明的惆怅。对生活的惆怅,吃饱了撑的迷茫。
郑明明也迷茫,她有一肚子的疑问找不到人解答。
礼拜六她坐着月仙婶婶的车回前进村,她碰上了直接从出差城市回村的黄宵宇,就迫不及待地跟小宇哥哥倾述自己的疑惑。
“我不明白为什么对于拐卖案里的买主的处罚要高高举起又轻轻落下。”郑明明皱眉,“他们的情况跟控制被拐卖妇女卖.淫的罪犯还有那些拐卖民工去劳动的黑煤窑老板没有任何区别。不说□□的问题,难以打击的问题,起码后面两种只要确定了他们的罪行,依法严厉打击是常态吧。怎么到了拐卖案的买主那里就不行了?”
黄宵宇其实相当疲惫。
他是连夜坐火车赶回来的,因为要思考网站的运营,因为环境糟糕,他在车上只勉强打了会儿盹,现在可以说是精疲力尽。
不过身为大哥哥,他还是态度温和地为小妹妹答疑解惑:“也许是因为前者没有产生直接的经济效应,后面两种是经营,利用被拐卖对象挣钱了。”
郑明明摇头:“不,都是生产工具,他们都是将被拐卖的对象当成生产工具。前者是性.奴,是繁衍后代的工具,不能因为产生的效益不是直接摆在明面上的金钱,就代表她们没有被奴役被迫害。”
她喃喃自语,“爸爸说如果严厉打击买主的话,那这些买主会因为恐惧被打击而直接将买来的妇女还有小孩藏起来甚至杀害掉来洗脱嫌疑。可是不打击他们,他们就愿意将买到手的人口.交出去,放人家自由吗?根本不可能。他们连警车都敢砸。”
秋天的太阳真好,暖融融地照在人身上,真舒服。
黄宵宇就在这暖阳下微微笑:“那你说是因为什么?”
郑明明脱口而出:“因为他们认为男的就应该有老婆,家庭就该有孩子。自己没能力找老婆的好可怜,花钱买老婆也无可厚非。自己没能力生孩子的也好倒霉,花钱买小孩是为了传宗接代。这些人都是苦命人,人财两失已经很惨了,怎么还能再惩罚他们呢?他们就是这样想的,他们就是这样认为的。被拐卖的不会是他们,他们被保护得好好的,他们很安全,所以他们充满了对那些人的同情心,认为没什么大不了。买主有权利获得完整的家庭,就算手段龌龊也情有可原。”
没错,就是这样。
他们认为买老婆买孩子是生活必需品,这些人性的恶可以原谅。而逼人□□和强迫奴役人劳动就是奢侈品了,这样的恶毒当然得打击。
所以,制定法律时才如此含含糊糊,执法时又如此优容。
刀子不割在他们自己身上,当然不会痛。
黄宵宇没有评论小妹妹的观点,只微微笑:“法律维护的是掌握话语权的人的利益,也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古今中外莫不如是。比方说,建国时,邓妈妈提出保障女性离婚自由,男女双方只要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失败的,就应该判离,不加任何附加条件。当时她是少数派,很多人反对她。她说服了大家,她有话语权,所以这个就写在婚姻法里了。她说女性不是为了丈夫而活,是为了人民为了革命事业必须奋斗下去。”
他看着小妹妹,笑容更深了些,“所有的东西都是有话语权的人决定的。失去了话语权,再愤怒的事都无济于事。”
村委会干部招呼大家过去签字,黄宵宇摸了下妹妹的头,温声细语道:“走吧。”
郑明明嘟囔了声:“不要摸我的头,我又不是小孩。”
黄宵宇一愣,旋即笑了:“对,我们明明已经是大姑娘啦。”
作者有话要说:1948年10月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等人。《婚姻法》起草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河北平山县东柏坡。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妇委借用了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在起草《婚姻法》前,邓.颖.超和中央妇委成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据各地妇联提供的调查材料,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低的占%,最高的达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多的占%。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少则占51%,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
在《婚姻法》起草过程中,中央妇委成员发扬了民主作风。据时任中央妇委委员、参与起草《婚姻法》的罗琼回忆:“那时候的风气非常好,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光是框架就推倒过好几次,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发表意见,由王汝琪做记录;然后由她拿出整理后的稿子,再供大家讨论。虽然西柏坡的冬天十分的冷,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在起草过程中,邓.颖.超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对《婚姻法》初稿的拟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如何体现离婚自由是争论的焦点。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这一条,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呢?反对者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1950年1月初,邓.颖.超在中央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说:“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邓.颖.超说:“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
邓.颖.超的话,真实反映了我国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在漫长的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使广大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卑微低下,没有婚姻的自主权,也没有家庭事务的参与决策权。直到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种种封建的婚姻陋俗严重地影响着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
在各种封建婚姻陋俗中,买卖、包办等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现象最为严重,这使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由于男方认为女方是花了钱买来的,所以就把她当成牛马一样,就有了“娶妻如买马,骑时用鞭打”,“鬼神不是神,女人不是人”等说法。据山西省50多个县的不完全统计,1949年1至10月,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迫害,发生命案464起。其中妇女被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离婚不成而自杀的占40%,因在家庭中受虐待而自杀的占20%,因其他家庭纠纷而自杀的占12%。仅河津、万泉两县在半年中,就有29名妇女被逼上吊、跳井。
由此,邓.颖.超认为,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一方坚持离婚又不能离婚造成的。这证明有些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坚持要求离婚者可以离婚这一条,已不能适应妇女群众的需要。邓.颖.超说:“总之,我坚持不附加条件,一方坚持要离即离。至于必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可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邓.颖.超强调指出,中央妇委考虑婚姻条例的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的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为了限制少数男干部喜新厌旧,而放弃原则,对多数妇女不利。
邓.颖.超讲的话是有针对性的。因为随着革命的胜利,特别是夺取大中城市后,很多城市女学生参加了革命工作,她们一般文化较高,年纪又轻。一些男干部看不起战争时期结婚的比较土气的妻子和家在农村的妻子,因此提出离婚。他们的妻子不同意,纷纷向妇联申诉。因此,很多人对《婚姻法》上有一方坚持离婚就可以离这一条持反对意见,认为如果《婚姻法》中包括了一方坚持要离就可以离的条款,便将给那些“当代陈世美”随意抛弃妻子、另结新欢大开方便之门。
邓.颖.超认为,干部队伍只有几百万,在几亿人口中只占很小比例。几百万干部中,有意抛弃妻子的男干部只占极少数,在几亿人口中所占比例就更小了。她看到的是几亿农村和城市妇女群众,她们大多数饱受封建婚姻的束缚。如果在婚姻条例中不写上一方坚持要离就可以离的条款,这就堵塞了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妇女群众真正实现婚姻自由的道路。
邓.颖.超一贯认为,男女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如果爱情熄灭,那种婚姻保持了也没有意义。她更主张女性要自尊自强,以革命事业为第一生命。如果婚姻发生挫折,女性应振作起来,以工作作为生活的主要依托。她绝不同意“老公要离婚,天就像塌下来”那种依赖丈夫的思想,也不同意靠法律强制性地限制干部的婚姻自由。
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将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交中央书记处审阅,并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予提示。妇委同志希望中央审阅后能和妇委同志一谈,或中央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竟如何?由中央决定。”
党中央同意了邓.颖.超的建议,最后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初稿拟定后,又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做了多处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主席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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